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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未写明原因 公司赔员工80000元

发布时间:2017-09-08

案情回放

姚先生是本市一家包装制品公司的老员工,工龄已经15年,并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共同。去年2月底,他突然收到该公司的辞退通知书,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16年3月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请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协商不成,姚先生起诉至太仓法院,双方对簿公堂,姚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万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包装制品公司的人事经理表示公司很委屈,明明是姚先生违纪在先,为了不影响他再就业,公司才没有写明解雇的原因。姚先生对此并不认可,认为就是公司无理解雇。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包装制品公司举证证明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但该公司既没有提前告知姚先生辞退原因,也没有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辞退,该解除决定的作出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因此,包装制品公司应按照姚先生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经太仓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姚先生8万元。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支付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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