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某些工作的原因,企业应当有销售人员之间需要签订一些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小编就跟大家一同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实践中,有些企业会与销售人员采取委托代理的方式,约定较高的提成比例,来提高产品销售额及市场占有率。但很多企业却分不清楚委托代理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起草的委托代理合同却约定了劳动关系下管理条款,管理上也没有区分委托代理人员与企业员工的不同,一旦产生纠纷,很容易被司法机构认定为“假合作,真劳动”,从而承担企业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一、案情介绍
何培松于2014年1月1日入职山东和信机械有限公司,负责公司销售工作。当时公司承诺的条件是:月工资8000元,另有销售提成。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何培松以工作过程中因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提供销售费用、供货、核算销售费用等原因,使销售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提起仲裁,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新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228号裁决书,依法判决被告双倍支付原告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工资72000元、逾期经济补偿金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山东和信机械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记账凭证、银行电子回单、考勤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证明被告分两次支付代理费用40000元,证明双方为销售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二、本案焦点
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三、裁审结果
仲裁、法院均认为不是劳动关系,驳回了何培松全部请求。
【何培松与山东和信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5)新民初字第5103号】
四、律师观点
1.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从原告何培松提交的证据看,原告负责销售被告的产品,但对于原告是否接受被告单位的管理、控制、支配、是否与被告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是否固定领取劳动报酬、是否遵守被告处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方面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而被告山东和信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是通过银行统一对其员工发放工资,而对原告则是单独汇款,且提交的员工考勤表中并不包含原告。
2.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异同
从广义角度讲,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代理行为与劳动关系下的付出劳动,都属于一种“劳动”,只是其法律性质不同。而委托代理关系下,代理人完成代理事项获得的佣金与劳动关系下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本质上并无区别。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二者的区别:
首先,主体方面,劳动关系下,接受劳动或支付报酬的只能是单位,而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其次,代理人与劳动者的从属性不同,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应服从单位的管理,而委托代理关系下,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平等的,双方不互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再次,法律后果不同,劳动关系下,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承担工伤、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而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人只需支付佣金及违约金等。
3.与销售人员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企业与销售人员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是以一种合作关系如委托代理方式还是通过雇佣员工方式进行产品销售,从而选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其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要注意尽量使用规范法律术语。不能将适用于本企业员工的规章制度如基本工资、考勤、尽职晋级、奖励处罚等涉及管理属性的约定规定在委托代理合同中。
此外,从管理上,对委托代理人的管理应当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全区别于企业员工适用的规章制度。
最后,操作上,委托代理人佣金的支付不要与企业员工工资混在一起按月发放、财务上也应当避免将委托代理人的佣金与企业员工的工资混在一起记账等。